2)第十章 法与攻击力的关系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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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代历史,推导出了一些原则,并且以由这些可怖结果而诞生的原则作为依据,确立了一些行为准则,而这些行为准则则是稍有理智的征服者也不会遵行的。一旦征服完成,征服者就已脱离正当防卫和自我保护的境况,因此也就不再拥有杀人的权力了,这是很显然的事情。

  摧毁社会是征服者的权力,这是一个错误的原则。公法学者们之所以下“征服者有杀人的权力”这个错的结论,就是因为他们认为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,如果要摧毁社会,就应该包括组成社会的人。要知道,社会只是人的结合,而不等同于人。所以,可以没有公民,但不能没有人。

  政治家们认为征服者有权杀人,并由此推论有权奴役这些被征服的人,也是一种由错误的原则推导出的错误结论。

  保存是征服的目的,而绝不能为了奴役去征服。奴役也许在一定时间里可以对保存起到促进作用,但也只能作为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。所以,通常情况下征服者并没有奴役权,除非是不得已,不实行奴役征服的成果将不复存在。

  就征服而言,奴役只能作为权宜之举。只能是在被征服国的各个部分,由于习俗、婚姻、法律、交往以及精神等,无法与征服国的这些方面达到一致,彼此存在隔阂时,征服者才有权短时对其实行奴役;待彼此相融时,就得立即终止,否则就违背了事物的本性。应当把被奴役的人民变成臣民作为最终的目的。

  我说这话绝不是毫无根据的。比如我们的祖先,他们征服罗马时就是这样做的,一开始,行动疯狂而暴烈,法律严酷而骄横,后来态度变得比较温和,法律也修改得比较公平。罗马人从此保留战败者的身份,是勃艮地人、哥特人及伦巴第人最想看到的,可是,蛮族和罗马人却以公民身份[353]进入了尤里克[354]、贡多巴德[355]和罗塔里[356]制定的法律。

  撒克逊人被征服后,他们的自由民身份和财产所有权被查理曼剥夺。路易当政后,大施仁政,还自由身于他们[357]。随着时间流逝,他们渐渐淡忘了原有的习俗,却一直保持着对路易这个宽容厚道的君主的忠诚。

  第四节被征服并不一定是坏事

  如果全世界都能正视并一丝不苟地执行万民法,那么,政治家们可能会深切体验到其中的好处,可能会放弃用杀戮与奴役的震慑性来保存自己的征服成果,而选择设法让战败的人民明白战败并非坏事的道理。

  试想一下,哪个被征服的国家不是弊病丛生?如果被征服在一个国家出现过多次,而且每一次都是毁灭性的,就没人再怀疑被征服并非完全是坏事了。如果一个国家已经法制零落衰败,贪污腐化成风,法纪废弃懈怠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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